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4小时法律热线
13910713518 13521378336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李娜律师网
  •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 电  话:13910713518 13521378336
  • 邮政编码:100124
  • E m a i l :lina@yingkelawyer.com
  • 网  址:http://www.linaalawyer.com
  • 微  信  号:linalawyer001
           共有物分割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采取各共有人间协商确定的方式。协商的内容,由共有人自由决定,当然须得共有人全体的同意。当无法达成协议时,共有人可提请法院进行裁判分割。裁判分割应遵循本条关于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折价赔偿的原则规定:
  (1)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无法进行实物分割,例如,甲乙共有一头牛或者一辆汽车,实物分割将减损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改变物的特定用途时,应当将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还有一种情形,也适用变价分割的方式,即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这时也可采取将共有物出卖,分割价金的方式。
  (3)折价赔偿。折价赔偿的分割方式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即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者分割将减损其价值的,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价赔偿。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即所谓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者指共有人应担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后者指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担保其分得部分于分割前未隐含瑕疵。